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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作者:时间:2012-06-06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要求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我院于2011年12月16日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本院及相关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申请,并提交了有关申报材料。

2012年4月12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在《关于公布独立学院及其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结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2〕3号)中明确:经专家评审,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等26所独立学院(含1所已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高校的原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从2012年起可以按照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独立学院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这意味着包括我院在内的全省独立学院自2008年秋季起入学的本科毕业生,都将可以按照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独立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符合相应条件的,以以独立学院名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我院在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建设水平,推进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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